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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涧法执字第5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崔改峰与徐桂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改峰,徐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涧法执字第593-1号申请执行人崔改峰,女。被执行人徐桂芳,女。崔改峰与徐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四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桂芳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南3号街坊19号楼2门101号住宅壹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