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74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赵彩印,平乡县丰州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贺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