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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朱包平诈骗罪,朱包平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78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包平。���本案于2013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包平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昱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包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诈骗。2010年5月至2011年底,被告人朱包平虚构其是XXX总书记的女婿,以能帮被害人王某甲、单某解决公务员身份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多次骗取王某乙、王某甲父子二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02万元、30克重的黄金金条一根。2、招摇撞骗。2012年8、9月间,被告人朱包平虚构其是中央公务员、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央特使,以能帮被害人王某甲、单某解决公务员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并以其需要偿还债务为由,在被害人位于本市西湖区嘉绿苑小区的家中,两次骗取王某乙、王某甲父子二人人民币共计11万元。被告人朱包平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朱包平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0年5月至2011年底,被告人朱包平虚构其是XXX的女婿,以能帮被害人王某甲、单某解决公务员身份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多次骗取王某乙、王某甲父子二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02万元、30克重的黄金金条一根。具体为:(1)2010年5月,被告人朱包平以其子结婚为由,在本市西湖区孤山路骗取人民币1万元。(2)2010年8月,被告人朱包平以其妻子过生日为由,在本市西湖区孤山路骗取30克重的黄金��条一根。(3)2010年7、8月,被告人朱包平以安排王某甲到省委党校培训缴纳培训费为由骗取人民币0.36万元;以单某需要事先缴纳养老金为由骗取人民币0.16万元;以公务员分房子需要缴纳房款为由骗取人民币1.2万元。(4)2010年10月,被告人朱包平在本市西湖区孤山路骗取人民币4万元钱。(5)2011年逢年过节,被告人朱包平骗取人民币0.3万元。2、2012年8、9月间,被告人朱包平虚构其是中央公务员、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央特使,以能帮被害人王某甲、单某解决公务员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并以其需要偿还债务为由,在被害人位于本市西湖区嘉绿苑小区的家中,两次骗取王某乙、王某甲父子二人共计人民币11万元。综上,被告人朱包平骗取王某乙、王某甲父子钱款共计人民币18.0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的陈述,证实其被骗的时间、地点、数额等详细情况。2、证人单某(系王某甲前妻)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王某甲认识朱包平后委托朱包平找工作。2010年6月,朱包平对其讲他以XXX总书记女婿的身份将其安排到省政府工作,让其回去后对王某甲父子讲,其去过省政府、见到了省长。单某回家后,就照说了。单某也相信朱包平系XXX女婿身份。并证实朱包平在王某乙处骗钱的详细情况。3、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其和朱包平到王某甲家吃饭时,其说朱包平老婆和XXX女儿很像,还说在朱包平家看到他老婆和XXX的合影,当时朱包平没解释。4、证人钟某(西湖保安三大队队长)的证言,证实朱包平2005年9月至2013年5月在西湖保安公司工作,被安排到游船公司中山码头担任保安。其在外面赌博。5、证人胡某(朱包平前妻)的电话记录证言,证实其��是XXX的女儿、其与朱包平没有生过儿子。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保安人员登记表,证实朱包平于2005年9月13日在杭州西湖保安服务公司进行了人员登记。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请柬、借条,证实王某乙收到婚礼请柬的情况以及朱包平出具借条,说明其向王某乙“借款”的情况。8、扣押决定书、字据、检讨书,证实王某甲于2010年8月28日出具检讨书;王某甲于2010年10月1日向朱包平出具字据,表示给予“保证金”4万元。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相关任命文书,证实朱包平伪造的中共中央办公厅任命王某甲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组组长、单某为浙江省人民政府督查组组长及伪造国务院介绍信、介绍王某甲前往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享受公务员待遇等文书的情况。10、证明,证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从未收到国务院关于王某甲到其处工��的介绍信,也从未收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王某甲、单某的任命通知。11、情况说明,证实浙江省政府没有叫朱包平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浙江省政府中央特派员的职务。12、抓获经过及发立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朱包平被动归案的情况。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包平的身份情况。14、被告人朱包平的在卷供述,与前述证据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前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包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公诉机关将本案第二节犯罪事实指控为招摇撞骗罪不当,经查,被告人朱包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该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包平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的意见,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朱包平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包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十八点零二万元及黄金金条一根,责令被告人朱包平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谦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