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莎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莎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627号申请执行人张莎莎。被执行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60甲6号远景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常XX,总经理。本院执行张莎莎诉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3)第046-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