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民初字第03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定民初字第0317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少雄,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守星,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7日,住安边镇西关,无业,身份证号6127261962********。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少雄,被告韩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守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隔墙邻居,原告东房北侧紧靠被告房屋。2012年4月中旬,被告建房使用大型机器进行坠打地基,在其施工过程中,因剧烈震动直接导致原告的房屋从外墙到室内多处裂缝,裂缝程度达3到7公分宽,南房裂缝一拳头宽,院内地面多处出现不同程度裂缝。被告所建地基高与原告房屋顶相差约1米多,被告在坠地基时不注意阻挡水流,水流冲入原告房屋、院内,直接浸泡着原告房屋墙根,南房被水渗透进屋内淹没。事发后原告告知被告并要求处理维修事宜,而被告态度恶劣无法协商,后经村委会调解处理,被告又拒绝调解。现原告四间楼板房、三间南房(平房)裂缝严重,地基下陷,房屋倾斜无法居住,必须重建。原告房屋经杨井镇政府勘查后认定原告房屋属危房,并出具《限期搬迁通知书》,故原告一家于8月14日暂住宾馆,吃喝都只能在食堂,生活开支很大。为了尽早解决此事,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只好诉诸法院,请求贵院依法速快判决。具体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建房屋垫土致原告房屋损坏142973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原告赔偿房屋不能居住使用的损失每月为630元,从2012年8月13日至原告在此地能恢复继续居住之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集体土地使用证、李武枝身份证、李武枝证明,证明李武枝房产位于杨井镇公路北侧,该房屋在2009年6月卖给兄长李某某。2、李某某房屋损害照片20张,证明韩某某建房地基处理时损害李某某房屋现状,房屋墙体出现明显的裂缝,都出现在堆土的方向。3、限期搬迁通知书,证明2012年8月13日,定边县杨井镇政府确认李某某房是危房,通知李某某儿子李和限3日内搬出。4、定边县新欣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房产价格评估报告书》,证明李某某院落房产损失142973元,月租费损失630元。5、发票7张,证明房产评估费3500元。被告辩称:原告在诉状中诉称其房屋多处裂缝,裂缝程度达3到7公分宽,南房裂缝一拳头宽,院内地面多处出现不同程度裂缝,这些都是由于被告在修建房屋过程中使用大型机械和在处理地基是不注意水的流向所导致不是事实,而事实上,被告在夯实院落地基时,特别是靠近原告的房屋的地方,是用人将土缓缓摊平,并未使用大型机械,同时,被告在夯实院时并未用水坠地基,因此,原告房屋受到损害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至于原告房屋裂缝,那是在2010年7月,因连日暴雨,由于原告房屋处于低洼处,被水浸泡所致,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证人刘凤强到庭作证的证言,主要证明在2010年7月,下了一场雨,由于原、被告他们住的比较低,水就淌在了他们两家的院子里了,房屋被水浸泡。2、证人刘志荣到庭作证的证言,主要证明房子是李武枝的,并不是李某某的。这房子在2010或2011年7月份发过一次山水,其在韩某某家里,进来一个女人,说他们家的院子里进水了,是韩某某盖房子造成的,但韩说自己的房子也进了水,当时水将原、被告的房子都浸泡了。3、证人尉志军到庭作证的证言,主要证明在2010年7月下一场大雨,原被告的房屋被水浸泡,过了两、三天,他和刘志荣在被告家里时,进来了一个老妇人,说自家的房子裂缝了,他和被告,还有刘志荣都出去看了,看到被告邻居姓李的房子有了裂缝。4、证人孙世武到庭作证的证言,主要证明证明2011年4月下旬其给被告盖了8间房子,又做了两间的地基,一间是锅炉房,一间是库房。在2012年3月下旬才盖了这两间。后被告认为他们的房子不够用,就又弄了一间彩钢房,是在原地基上盖的,再没有处理过地基。5、经庭证人余相龙到庭作证的证言,主要证明证明2010年7月下了一场大雨,当时被告家进了水,因其有一个装载机,当时叫他去给他们垒了一赌墙,将水挡了一下。6、证人孙友到庭作证的证言,主要证明在2012年3月份被告让我其给垫后院边子时,他给运过土,在离邻居家墙都是距1.5-2米处才倒土,其他的地方都是他们用手工摊的。他当时就看到靠被告家东面的房子就有裂缝,他们的车根本就没有到被告家院墙附近。7、证人韩旭富到庭作证的证言,主要证明去年3月被告垫地基的时候,开铲车时被告给他们说邻家东边的墙有裂缝,让他们倒的时候离远点。他们当时也看了,就是有裂缝,他们大约离邻家院墙有一米到2米处倒的土。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调取以下证据1、陕西中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以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意见,证明:(1)原告李某某房屋各部位裂缝根据裂缝位置、长度、缝宽、形态特征,为受力变形裂缝;(2)因陕北属于湿陷性黄土地区,而李某某房屋地基被水浸泡,引起地基湿陷沉降,致使上部墙体出现多处贯通裂缝房屋受损;(3)、被告韩某某处理宅基地时,将土填埋至李某某西外墙中部,土堆高2米左右,土层压实产生的侧压力进一步加深了李某某房屋裂缝损害程度。2、收款收据,证明原告为查明自身房屋损害与被告是否有损害进行了鉴定,由陕西中金鉴定中心收鉴定费10000元。3、发票一支,证明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所支付的差旅费3000元。庭审质证情况: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被告有异议,认为土地使用证是复印件,李武枝系新安边后要先村民,不能在杨井镇杨井村办理土地证;同时李武枝转让买卖房屋必须变更登记手续,不能说该房屋就是李某某的。对证据2中的照片真实性无异议,虽然是本案涉及的房屋,但可以证明土并没有接触到房屋,房屋也已出现了裂缝,充分说明,房屋的裂痕与被告无关。对证据3有异议,李和和李某某是什么关系不清楚,这与本案没有关系。对证据4,对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建筑施工人员在建房的时候是否有资质,房屋建好后该房屋有无工程合格报告,从使用年限70年的依据是什么。说该房屋已使用了8年的依据是什么。对证据5、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对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关于鉴定依据、鉴定材料等方面原告未提供原建房屋是否是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部门承建,原建房屋地基和主体房屋质量是否符合建筑标准,该原建房屋是否通过验收,验收是否达标也无依据。关于鉴定结论是无科学依据,也无根据。因为鉴定书中没有写出他是如何操作得知的这一结论。鉴定人员去了后只是用肉眼看了一下,根本没有拿仪器等进行测量。原建房屋在2010年7月洪水下来后被浸泡了,而被告是在2012年4月份建的房屋,到7月份已干透了,故不存在下去的土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加重。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作如下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该证据可真实证明该房屋原属于李武枝,在2009年卖给原告李某某,现实际占有和使用人是李某某,故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2,这些照片属于书证,客观真实证明原告李某某的房屋墙体多处出现明显的裂缝,并且这些证据经查证属实,故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3,由于该证据属于政府机关出具的通知书,客观真实证明原告李某某所有的房屋属于危房,并限期搬迁,故该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4、5,这两组证据属于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报告和开具的发票,客观真实的证明原告李某某院落房屋损失价值142973元,月租费损失630元以及评估所需费用3500元,虽然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1、2、3、5,由于这些证人均到庭作证,能够相互印证,在2010年7月间,一场大雨之后,原、被告在低洼处的房屋被洪水浸泡,故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4,该证人到庭作证证明被告为在靠近原告的房屋开挖地基,这与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被告开挖地基与原告房屋裂缝没有因果关系,故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6、7,这些证人到庭作证证明了他们在给被告拉土垫院时,见到原告的房屋就有裂缝,这与上述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原告房屋曾因洪水浸泡,引起地基湿陷沉降,房屋多处出现裂痕,故对所要证明该事实予以采信,同时,还证明证人在拉土过程中将土堆至距原告房屋1.5—2米左右处,然后用人将土填到原告的房墙和院墙跟前,被告要证明原告房屋裂缝与被告无关,因无科学依据,故对所要证明的该事实不予采信。对于本院所调取的证据1,由于被告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推翻鉴定结论和鉴定人接受质询的意见,故对该鉴定结论和质询意见予以采信。对于本院调取的证据2、3,其所证明鉴定费和差旅费的收取合理,故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系邻家。原告李某某现住房屋原属其弟李武枝所有,在2009年6月卖给李某某。早在2010年7月间,一场大雨之后,洪水将该房屋浸泡。2012年4月初,被告修建房屋,在垫其后院时,就发现原告的房屋有许多裂缝,就让负责拉土的孙友和开铲车的韩旭富不要将土堆在原告的房墙跟前,堆在距墙1.5—2米处,然后由人用铁锹填在墙根底。到2012年8月间原告的房屋多处出现明显的裂缝,8月13日经杨井镇人民政府派人现场查看,已属于危房,并出具通知书,限期3日内搬离,原告搬离后就租房居住至今。之后,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以被告修建房屋致其房屋裂缝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就裂缝的因果关系和损害程度进行技术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了陕中金司鉴建字(2012)第73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原告李某某房屋各部位裂缝根据裂缝位置、长度、缝宽、形态特征,为受力变形裂缝;(2)因陕北属于湿陷性黄土地区,而李某某房屋地基被水浸泡,引起地基湿陷沉降,致使上部墙体出现多处贯通裂缝房屋受损;(3)、被告韩某某处理宅基地时,将土填埋至李某某西外墙中部,土堆高2米左右,土层压实产生的侧压力进一步加深了李某某房屋裂缝损害程度。同时,收取鉴定费10000元,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差旅费3000元。另查,原告李某某的房屋经定边县新欣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房产价格评估报告书》,结论为:李某某院落房产损失142973元,月租费损失630元,并收取评估费35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系相邻关系。在2010年7月份一场大大后,因原告居住的地势较低,房屋被雨水长期浸泡致使原告的房屋出现裂缝,原告对房屋出现裂缝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在修建房屋处理地基地,将土填埋至原告李某某的西外墙中部,土堆高2米左右,土层压实产生的侧压力进一步加深了原告李某某房屋的裂缝损害程度,故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的房屋及院落损失经定边县新欣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14297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主要责任,被告负担次要责任。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某的房屋及院落损失费142973元,鉴定费13500元,鉴定人员接受质询差旅费3000元,由被告韩某某承担损失费42891.9元、鉴定费、差旅费承担4950元,两项共计47841.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其余损失由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负担2170元,由被告负担9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彦明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牛正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维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