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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充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王容华诉陈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容华,陈继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王容华。被告陈继春。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容华诉被告陈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本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容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继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陈继春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并约定2011年10月5日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绝还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0元。被告陈继春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旨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2011年9月15日的借条原件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容华现金贰万元正(20000.00元),借款定于2011年10月5日还,借款人:陈继春”;旨证明被告陈继春向原告借款且尚未归还的事实。被告陈继春未提交证据。本院工作人员向被告陈继春的妻子赵桂珍留置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时附有借条复印件,被告陈继春及其妻子均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认定下列事实:2011年9月15日被告陈继春向原告王容华借款20000.00元,约定2011年9月15日还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偿还借款。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继春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容华偿还借款20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陈继春承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执行中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本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