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科美塑粉厂与武义翔和喷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科美塑粉厂,武义翔和喷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00号原告金华市科美塑粉厂。法定代表人金跃中。委托代理人厉阳平。被告武义翔和喷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科美塑粉厂与被告武义翔和喷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市科美塑粉厂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科美塑粉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科美塑粉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9元(原告以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科美塑粉厂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云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