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彭红梅与王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梅,王超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947号原告:彭红梅,女,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志成,无为县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超军,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红梅诉被告王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红梅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红梅负担。审判员 孙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