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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高攀与杜文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攀,杜文巨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1040号原告高攀,男,汉族,家住陕西省扶风县。委托代理人张宽祥,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杜文巨,男,家陕西省住扶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攀诉被告杜文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攀于2013年10月15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攀自愿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攀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