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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99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返还安置费120000元,过渡费36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38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支付140000元,现已履行20000元,剩余12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未能受偿,因本案和解履行时间过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9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协议按期履行,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