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7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少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少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394号罪犯刘少军,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少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少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少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8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少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少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