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与天台华鑫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天台华鑫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达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伟。被告:天台华鑫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和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金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台华鑫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台华鑫电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天台华鑫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丁晓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