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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徐春生与杭州传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生,杭州传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徐春生。被告:杭州传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豪。委托代理人:王冬英、沈啸峻。原告徐春生诉被告杭州传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玲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春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冬英、沈啸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2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从事超市促销员一职,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3月28日,被告单方面口头解约,后经原告要求开具了辞退通知书。被告称原告打架与事实不符,被告公司业务员胡锞在世纪联华新塘店散播原告因为打架而被辞退的谣言致使原告在该店其他柜台找工作屡次被变相拒绝,对原告造成了严重名誉损害。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拖欠的2月份工资50.1元和3月份工资183元;二、被告在世纪联华新塘店电脑专柜处张贴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致歉书。被告答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33.1元,被告认可仲裁裁决的意见,同意支付该笔款项。被告辞退原告的原因包括:一、原告违反劳动纪律,有行为过失单为证;二、原告私自使用被告公司的全新产品,导致产品无法销售;三、2013年2月3日,原告私自将黄色图片、视频等拷入待售电脑,造成被告公司损失。原告主张胡锞散布谣言,既无事实依据,亦与被告无关。故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不同意,望法院予以驳回。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西劳仲案字(2013)第393号仲裁裁决书1份(原件),证明被告乱扣原告工资,污蔑原告打架的事实;2.医疗诊断证明书1份(原件),证明2013年2月18日,原告被另一员工伤害去医院治疗的事实;3.辞退通知书1份(原件),证明被告认为原告打架,但该主张与事实不符。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提供了西劳仲案字(2013)第200号仲裁裁决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裁定书、西劳仲案字(2013)第392号仲裁决定书各1份(原件),证明仲裁机构认定被告系合法辞退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原告对仲裁裁决书无异议;对民事裁定书、仲裁决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民事裁定书、仲裁决定书,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9月4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从事超市促销员一职。2013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辞退通知书。2013年7月17日,原告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2月克扣的工资80元,并书面道歉,公告在超市柜台;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3月克扣的工资200元。该委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西劳仲案字(2013)第3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2月23日工资50.1元、2013年3月工资183元,合计233.1元。2013年9月11日,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33.1元的诉请,被告同意支付,本院亦予以准许。原告以被告的员工散布谣言致其名誉受损,继而要求被告对其进行赔礼道歉,该请求不属于原、被告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传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春生工资233.1元;二、驳回徐春生对杭州传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