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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鹤山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与被告毕卫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毕卫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452号原告王淑,女,1934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水清,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和解,领取法律文书。被告毕卫军,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9号院3号楼。负责人张鹏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与被告毕卫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毕卫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申请撤回对被告毕卫军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撤回对被告毕卫军的起诉。审判员  陈良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