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行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建强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海行初字第381号原告周建强,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小区21号楼西配楼。负责人洪延,所长。原告周建强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丢失档案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建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建强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志勇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人民陪审员 孙焕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