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崔立新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平度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平度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439号原告崔立新,男,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青岛市。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平度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163-1。组织机构代码证:67908823-9负责人刘志刚,经理。委托代理人房展,女,青岛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