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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芦法民二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原告谭铁银与被告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铁银,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二初字第190号原告谭铁银,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株洲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卓,系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法定代表人王诺言,执行董事。原告谭铁银诉被告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铁银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铁银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铁银撤回对被告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谭铁银承担。审判员  王新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