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吉某琴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琴,文某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606号原告吉某琴被告文某伟本院在审理吉某琴与文某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吉某琴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长青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