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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4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 浩人民陪审员  王国忠人民陪审员  白全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惠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