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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8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米王杰与陕西云德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王杰,陕西云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829-1号申请执行人米王杰,男,199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如英,女,系申请执行人之母。法定代理人米正明,男,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陕西云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王杰与被执行人陕西云德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米王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56051元。执行中,2013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陕西云德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9月27日被执行人陕西云德实业有限公司自觉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张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