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山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连生与焦作市新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生,焦作市新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王连生被执行人焦作市新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连生诉焦作市新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焦作市新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7)山民初字第6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光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