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甘法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甘法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曹爱芹,女,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甘泉县东阳台区。被执行人雷长安,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下寺湾采油厂职工,甘泉县城北区4号楼1单元502号。被执行人李新芳,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甘泉县农副公司家属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甘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雷长安、李新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长安、李新芳支付申请执行人曹爱芹欠款6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15元。2013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雷长安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审判员 杨 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