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杨执恢复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与蒋毅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恢复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张月静。委托代理人张俭、牛小玲。被执行人蒋毅,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08)杨民二(商)初字第32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与蒋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毅支付截止2012年5月20日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20,752.42元、利息人民币61,601.07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9,840.08元(合计302,193.57元)及自2012年5月21日始至贷款清偿日止的全部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虽有抵押,但现实际有案外人居某,对房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对此了解。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杨民二(商)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华审判员  徐文娟审判员  凌继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