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940-1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943号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940-1944号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和一园8号1号楼403室。负责人蒋德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超颖,系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36号802房。法定代表人周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五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撤回起诉。五案受理费共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薇薇代理审判员 廖 俭代理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展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