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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达民初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兰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达民初字第2789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73年11月1日,汉族,住达县。被告兰某某,男,生于1972年4月13日,汉族,住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