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海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林万生、刘兰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林万生;刘兰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刘佑忠;卢孝聪;吴泽权;吴炳中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林万生,男,汉族,住汕尾市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兰花,女,汉族,住汕尾市城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刘佑忠,男,汉族,住汕尾市城区。被执行人卢孝聪,男,汉族,住海丰县。被执行人吴泽权,男,汉族,住海丰县。被执行人吴炳中,男,汉族,住海丰县。林万生、刘兰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刘佑忠、卢孝聪、吴泽权、吴炳中权属、侵权一案,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刘佑忠、卢孝聪、吴泽权、吴炳中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林万生、刘兰花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经做工作后,已将赔偿款付还申请人。但另外两个被执行人吴泽权、吴炳中至今下落不明,查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举证,本案暂无条件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海法执字第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杰群审判员 ;陈继楚审判员 ;戴文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