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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季国与庄桂祥、张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季国,庄桂祥,张洪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275号原告王季国。委托代理人褚世韶。被告庄桂祥。被告张洪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季国与被告庄桂祥、张洪刚民间借贷、保证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