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宋彦茹与高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彦茹,高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宋彦茹,女,194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国良,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彦茹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彦茹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没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彦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 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放(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