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上列原告程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20万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0万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程某借款20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雅静书记员 梁娇梅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