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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民初字第596号原告路某。委托代理人路如臣,男。委托代理人王逢逢,女。被告张某。原告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委托代理人路如臣、王逢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由于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农历2月4日原告生病住院,被告不管不问,不尽照顾义务,住院治疗费用由自己父母承担,被告拒不负担,并且无故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2年5月原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年2012年7月16日撤诉,原告撤诉后,原被告双方仍未和好,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抚养生活费1万元,负担医疗费6000元,返还原告个人物品,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某辩称,婚后原告土地没有迁到我家,我多次叫原告回家,原告拒绝回家居住。我不应承担原告的抚养生活费,原告两次住院治疗,我方共出款2.5万元左右,报销后款项,女方全部拿回,已归女方,故我不应该再承担原告的医疗费。原告的个人财产冰箱、空调、沙发等物品,我方给原告方的彩礼钱和零花钱计2万余元,购置上述物品还用不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农历4月28日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5月25日原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7月16日原告撤诉。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诉至本院提出离婚。原告现留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有沙发一套、茶几一张、新飞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六门柜一套,被子十二条、褥子六条、空调一台、小鸟电动自行车一辆,该部分事实有2013年5月10日勘验笔录及2013年9月25日被告方提交的答辩状中陈述的内容相互佐证,足以认定。原告提供的借条系原告父亲为他人所出具,不足以证明系原告患病治疗所欠债务,故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自2011年农历4月28日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时间已满两年,分居期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已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调解无效,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现留在被告处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应依法予以返还。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审理本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被告张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路某个人财产,沙发一套、茶几一张、新飞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六门柜一套,被子十二条、褥子六条、空调一台、小鸟电动自行车一辆。三、驳回原告路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清森审 判 员  徐新东人民陪审员  胡青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连丽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耳朵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