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姜某某。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米满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远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