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赖某标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成标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开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成标。2003年9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11月2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本案于2012年9月12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3)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成标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成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11年1月,钱某(已判刑)在接受徐某“六合彩”投注,扣除手续费后将“六合彩”码单报给童某(已判刑)。童某在告知被告人赖成标其是帮别人开“六合彩”票并要求赖成标帮忙介绍一可靠庄家时,赖成标出于营利目的将广东一庄家(另案处理)介绍给童某,并约定提取0.5%的手续费,后童某将1997846元上报给广东庄家,赖成标从中获利1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赖成标非法所得款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赖成标的供述、���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徐某、钱某、童某、方某甲、方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成标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非法销售“六合彩”彩票而予以提供帮助,并从中谋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成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相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对被告人赖成标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有前科劣迹,有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成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罚金四万元,剩余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 霞人民陪审员 金荷如人民陪审员 方顺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