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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执字第781号裁一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浩与李远明、广州市枫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浩,李远明,广州市枫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781号裁一申请执行人罗浩,男,汉族,1986年5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委托代理人杨红山,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李远明,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枫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广丛二路自编196-208号A513室。法定代表人曾小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良,系该公司职员。本院作出的(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远明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262433.24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罗浩,并诉讼费9000元,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枫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李远明、广州市枫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申请执行人李远明、广州市枫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房管、国土、车管、金融等部门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博法执字第7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