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榕民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大金马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大金马实业有限公司,林国凯,郑树福,王万化,章荣兵,王火金,危青香,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榕民保字第521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22号负责人黄光泽。被申请人福建大金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笋竹城B区1号。法定代表人王鹏。被申请人林国凯,男,汉族,1986年9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申请人郑树福,男,汉族,1949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申请人王万化,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申请人章荣兵,男,汉族,1988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被申请人王火金,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被申请人危青香,女,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被申请人王鹏,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在审理(2013)榕民初字第579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申请人福建大金马实业有限公司、林国凯、郑树福、王万化、章荣兵、王火金、危青香、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榕民保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述八个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同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根据(2013)榕民保字第186号的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福建大金马实业有限公司、林国凯、郑树福、王万化、章荣兵、王火金、危青香、王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辉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杰(2013)榕民保字第号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