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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润与被告王金保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润,王金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901号原告:王成润,男。被告:王金保,男。原告王成润与被告王金保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成润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云铁审判员  李 彬审判员  宋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