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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红门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红门开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56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565-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红门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XX。被执行人深圳市红门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红门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红门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1)深中粤高法民三初终字第278365号民事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持有证券登记、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持股登记、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车管所无车辆登记,在深圳市各商业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因此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证情况书面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没有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