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晃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晃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被告吴某某,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蒲华平人民陪审员 傅代喜人民陪审员 吴蓉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律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