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森叶(清新)纸业有限公司与倪锡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森叶(清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森叶(清新)纸业有限公司厂房)。法定代表人:许森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少松,该公司职员。被告:倪锡标,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森叶(清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倪锡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叶(清新)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元,由原告森叶(清新)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羡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