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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8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不予假释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假 释 决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433号罪犯李某某,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以(2011)金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于2013年10月14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贷款诈骗数额7万多元,犯罪后未退回赃款,未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安徽省白湖监狱提供证实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及假释后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相关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不予以假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