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振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振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金初字第104号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笃峰,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朝峰。被告王振坤,男,汉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柘城县农信社)与被告王振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柘城县农信社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美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