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镜湖新区勤奋塑料包装厂与绍兴森海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镜湖新区勤奋塑料包装厂,绍兴森海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530号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勤奋塑料包装厂。负责人王钢。被告绍兴森海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勤奋塑料包装厂与被告绍兴森海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勤奋塑料包装厂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勤奋塑料包装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40元,合计165元,由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勤奋塑料包装厂负担。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培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