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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27-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传祺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3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传祺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27-25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传祺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明。委托代理人郑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市传祺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三十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三十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该三十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佘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