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903号原告王某甲,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被告王某乙,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本院于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明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