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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903号原告王某甲,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被告王某乙,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本院于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明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