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邹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49号原告邹某。委托代理人陈文杰。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邹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陈慧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建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