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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磨商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头支行与周素、姜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头支行,周素,姜秀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商初字第0037号原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头支行。负责人朱彬。委托代理人石磊。被告周素。被告姜秀兰。本院审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头支行与被告周素、姜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人民陪审员  丁贾缘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沈飞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