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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浔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杰、顾某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顾某,任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浔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顾某。2011年3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菊良。被告人任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浔检刑诉(2013)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顾某、任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春燕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29日下午,孙某某(已判刑)纠集被告人任某某等人在本市南浔区南浔镇漾南村念二湾18号内赌博。被告人任某某因输钱,怀疑牌有假,便要求“验牌”,并扣留赌场抽头人员赵某等人。后双方约定在本市南浔区马腰集镇满庭芳浴室内见面。随后,孙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顾某及江某、何某(均已判刑)、孙某(另案处理)携带匕首等工具至约定地点。同时孙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何某(另案处理)帮忙,何某即纠集小杨(另案处理)等三四人携带砍刀赶赴现场。被告人任某某一方以“帮忙验牌”为由先后纠集宗某某、任二某、吕某、许某、许某某(均已判刑)及刘某某、宋某某、于某某、郭某、任某甲、“超超”、“小五”(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携带钢管、消防枪先后至满庭芳浴室。随后,被告人李某、顾某及孙某某、何某一方与被告人任某某及于某某、许某、许某某一方在满庭芳浴室内见面。其余人员均在外等候。见面后双方即发生争执,相互打斗,期间,被告人李某、顾某及孙某某、何某一方跑出浴室,任二某、吕某、许某某、许某等人手持钢管、消防枪与江某、小杨等手持砍刀的孙某某一方人员发生斗殴,并持钢管追赶逃跑的孙某某一方人员(被告人任某某参与追赶)。上述斗殴致任某某、于某某、李某、何某、许某等人受伤。经鉴定,任某某、于某某、李某之损伤达到轻伤程度,何某、许某之损伤达到轻微伤程度。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顾某、任某某结伙聚众斗殴,致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被告人顾某系累犯,被告人李某、顾某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辩称其在案发当天根本没有携带匕首,且也未与被告人顾某及孙某某、何某事先预谋携带匕首至满庭芳浴室,在满庭芳浴室包厢内的斗殴过程中其也没有见到其一方人员持械斗殴,其更未持匕首斗殴。被告人顾某辩称其在案发当天根本没有携带匕首,且也未与被告人李某及孙某某、何某事先预谋携带匕首至满庭芳浴室,在满庭芳浴室包厢内的斗殴过程中其也没有见到其一方人员持械斗殴,其也未持匕首斗殴。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9日下午,孙某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任某某等人在本市南浔区南浔镇漾南村念二湾18号内赌博。任某某因输钱,怀疑牌有假,便要求“验牌”,并扣留赌场抽头人员赵某、“孙国力”(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市南浔区马腰集镇满庭芳浴室(以下简称“满庭芳浴室”),并先后纠集任二某、吕某、许某、许某某、宗某某(均已判决)和刘某某、于某某、郭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满庭芳浴室。同时赵某被扣后便打电话告知孙某某被告人任某某要求在满庭芳浴室验牌。被告人孙某某得悉后便与被告人李某、顾某和何某(已判决)等人赴满庭芳浴室,又通过电话联系“何某”(另案处理)帮忙叫人,“何某”即纠集“小杨”(另案处理)等三四人携带砍刀赶赴满庭芳浴室。孙某某到满庭芳浴室门口得知“何某”已叫人,便叫江某(已判决)等候“何某”叫来的人,随后便与被告人李某、顾某和何某等人与被告人任某某及于某某、吕某、许某、许某某等人在满庭芳浴室内见面。进入浴室包厢后孙某某和被告人李某、顾某等人与被告人任某某及于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持匕首将于某某捅至轻伤,被告人任某某、李某亦被匕首刺成轻伤。何某在包厢门口与被告人任某某一方几个山东人发生打斗并被匕首刺成轻微伤。后孙某某、被告人李某等人逃出浴室。任二某、吕某、许某、许某某等人又手持钢管、消防枪与手持砍刀的江某、“小杨”等人在满庭芳浴室门口发生斗殴,许某手臂被砍成轻微伤。后任二某、吕某、许某、许某某等人见孙某某一方人员逃跑,持钢管进行追赶。案发后,被告人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称:2012年2月29日中午,孙某某开车带我、被告人顾某和何某去马腰满庭芳浴室。孙某某在去满庭芳浴室的路上说山东人因输钱了,把“赵某”扣住了说要验牌,让我、顾某和何某帮忙把赵某弄出来,万一打起来还要保护好他。到了满庭芳浴室,孙某某觉得浴室内的房间小,叫“赵某”还有那个山东人老大留下,叫其他人都出去,我也就往外面走,但房间里有几个山东人没出来,我怕孙某某吃亏就往房间里面挤,还喊“谁要验牌!谁要验牌!”挤进去后,我和几个山东人拉扯起来,孙某某当时对我说山东人搞他了,于是我就和那些山东人打起来,还被山东人按在桌子上,背上被捅了一刀,感觉被捅后我就往外跑,跑到浴室门口看到江某拿了砍刀和几个拿钢管的山东人在打,我就继续往外面跑。2、被告人顾某的供述称:2012年2月29日中午,孙某某开车带我、被告人李某和何某去马腰满庭芳浴室。何某是我打电话叫来的。孙某某在去满庭芳浴室的路上说山东人在他赌场里输钱了,就把“赵某”扣住了说要验牌,让我、李某和何某帮忙把赵某弄出来,万一打起来还要保护好他。到了满庭芳浴室,孙某某觉得浴室内的房间小,叫“赵某”还有那个山东人老大留下,叫其他人都出去,我也就出来了,但房间里有几个山东人没出来。这时房间里好像吵起来,我看到李某往里面挤,于是我也跟着一起往里挤,挤进去后,李某朝山东人喊:“谁要验牌!谁要验牌!”,接着我和李某就和山东人拉扯起来,这时孙某某喊了句山东人搞他了,于是我和李某跟山东人打起来了,当时有两个山东人和我打,打了没一会,我看到李某被一个山东人按在桌子上,接着李某就往外跑,我也跟着往外跑,当时我看到江某等人在门口拿了砍刀与山东人在打,我跑到门口还被山东人拿钢管打到几下,之后就沿小路跑出去,当时李某受伤了。3、同案犯孙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2月29日中午,被告人任某某在我开的赌场里输钱了,便扣留“赵某”等人要求在马腰满庭芳浴室验牌,我便和被告人李某、顾某及何某开车去满庭芳浴室,其中何某是被告人顾某叫来的。在去的路上,我打电话给“何某”让他帮忙叫人,同时也对李某、顾某、何某说一定要把“赵某”弄出来,万一打起来让他们都上,保护好我。到满庭芳浴室后,我让江某在门口等候“何某”叫来的人,便与李某、顾某、何某进入浴室。进入浴室包厢后我让“赵某”留下,让其他人到外面等。随后李某他们就往包厢里挤,李某进来后就说“验什么牌”,接着顾某他们也往里面挤,挤的时候李某和山东人已经拉扯起来了,这时有人把我挤倒了,我就喊山东人搞我了,接着双方就打起来。我看到任某某把李某弄倒在旁边,接着我就往外面跑,跑到外面的时候看到江某拿了砍刀和拿钢管的山东人在打,然后我就跑了。4、同案犯何某的供述称:2012年2月29日中午,被告人顾某打电话说孙某某赌场里有事情,让我和他一起去看下。随后,我与顾某、李某、孙某某开车一起去满庭芳浴室,途中孙某某说万一打起来让我、顾某、李某一起保护他。进入满庭芳浴室后,孙某某等人进到浴室吧台后面的包厢,我站在包厢外门口处。他们进去后没多久,我就听到我们这方有人喊“谁要验牌!谁要验牌”接着房间里打了起来,我看到后想往房间里面冲,却被两个人拦了下来,便和这两个人扭打起来,我左臂被其中一个人用匕首划伤后,就往外面跑,到浴室门口看到有两三个拿了钢管的人往里面冲,我被人在后背打了一棍,又被划了一刀。5、同案犯江某的供述称:2012年2月29日下午,我在满庭芳浴室门口看到赵某、“孙国力”,旁边还有好多山东人,感觉像要打架。当我走到马路旁边的时候,遇到孙某某、李某、顾某、何某四个人,孙某某让我不要跟进去,在边上等他叫来的人,随后孙某某等四人去满庭芳浴室了。我等了五分钟左右,看到“小杨”带了三四个人还拿着一个包过来,这时浴室里面发出很响的声音,我和“小杨”等人跑去帮忙,“小杨”还拉开了包,把里面的刀拿出来,跑到浴室门口的时候,看到有很多山东人拿着钢管,于是双方就打起来了,因为山东人人多,我就往外逃走了。6、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2月29日中午,我在四川人开的赌场里输钱了,怀疑牌有假,要看牌,就与四川人赌场里背抽头包的胖子一起到满庭芳浴室等孙某某过来验牌。期间我还叫了老乡刘某某、宗某某、吕某、任某甲、于某某等人一起在满庭芳浴室帮助验牌。等了一会儿,孙某某带着三四个人来了,我看到他们有人拿着黑色匕首。双方进入浴室包厢后,我坚持要验牌,这时有四川人从门外挤进来喊着“谁要验牌!谁要验牌!”然后就和我这方人员扭打起来,其中有个四川人拿匕首捅了于某某,于某某就拉着那个人的胸口推到墙角边,我看到后就上去把捅于某某的人按在一个桌子上,当时我肚子和大腿不知道被谁各捅了一刀,这时四川人开始往外边跑,我和我这方人员追出去,在浴室门口看到有几个拿砍刀的四川人和我这方拿钢管的人在打,没一会,听到“呯”一声后拿着砍刀的四川人就向外跑,我就和我这方的人一起追出去。7、证人于某某的证言称:2012年2月29日下午,我在满庭芳浴室门口旁边看到任某某,任某某称赌博输钱了,要等四川人老板过来验牌。接着就开来好几辆汽车,车上下来的人都跟任某某讲话的。过了一会儿孙某某带着4个人过来了,接着孙某某和背抽头包的还有另外一个人进入吧台后面的包厢,任某某和另一个人也进去了,我和三四个任某某叫来的人一起等在包厢门口。孙某某叫来的4个人还有一个洗牌的也在门口。没多久包厢内有人喊了一声,然后双方叫来的人都冲到包厢里,一个四川人看我冲进来对着我左肋捅了一刀,我就抓住了这个四川人的领口用拳头打,任某某也过来帮忙把那个捅我的人搞倒在旁边的木板上,接着我感觉有人在我后背捅了一刀。这时四川人都往外面跑,我跑到浴室大厅的时候,持匕首的四川人已经跑掉了,几个拿钢管的人去追了,我也追了出去,到外面的时候几个拿砍刀的四川人和其我们这方拿钢管的人在浴室门前又打了一下,然后拿砍刀的四川人也逃了,我就跟着一起追,后来感觉喘不上气被送去医院。8、同案犯吕某的供述称:2012年2月29日下午,我和于某某两个人到满庭芳浴室门口看到任某某、许某某、许某等人站在门口,这时候任某某说他赌博输钱了,让我帮忙验牌,并让我打电话叫任某甲也来。当时在场的还有3个四川人。任某某让我看住背包的四川小伙子。后来任二某、宗某某、刘某某、孙继光、郭某等人也来了。随后孙某某带了三个人过来了,任某某、刘某某、罗建平、孙某某及洗牌和背包的两个人便到浴室吧台后面房间里验牌,当时我坐在吧台后面的椅子上,许某某、许某、于某某都站在房间门口,跟着孙某某的三个人也在门口。接着跟着孙某某的一个人开始往房间里面冲还喊“谁要验牌!谁要验牌!”,接着另外一个也冲了进去,第三个想往里面冲的时候和许某、许某某打起来了。接着于某某就冲到房间里面去了。我和郭某、姚连伟出去准备拿钢管,这时任二某和宗某某已经拿着钢管往大厅里冲了,任二某手里拿了三根钢管,给了我一根,这时候孙某某他们都冲出来了,其中跟着孙某某喊“谁要验牌”的那个人拿着一把匕首。接着外面冲过来至少四个拿砍刀的四川人来砍我们,其中一个就是穿黑色衣服的那个小伙子。任二某、宗某某、许某某、许某就拿着钢管和对方拿砍刀的人对打。我当时也拿了钢管去打拿砍刀的人,之后听到“呯”的一声,四川人就跑了,我还拿着钢管去追。回来后发现任某某、于某某、任二某、许某受伤了。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称:2012年2月29日下午,任某某打电话给我称打牌输钱,让我帮忙去验牌。随后孙继光开车带着我和“北斗”、郭某来到马腰满庭芳浴室,我看到任某某、任二某等人。接着我与“杨培东”、“北斗”就到了柜台后面的包厢内聊天,过了一会儿任某某和孙某某还有另外几个小弟四五个人走进了包厢内,刚开始他们说了一会儿话,随后一个小伙子拿着一把匕首大声说:“哪个要验牌”,任某某的一个兄弟去推那个小伙子,任某某也和这个小伙子打起来了。三个人扭打在一起,扭打的时候那个小伙子在那个推他的男的后背上扎了一刀,拔出来后,又扭打了一会儿,之后那个拿匕首的小伙子就往大门口跑出去了,任某某等人都追出去了。我走到门口的时候还听到了“呯”的一声,然后有几个拿着砍刀的人跑了,后面有人拿钢管在追。接着我看见任某某肚子上有伤口。10、同案犯任二某的供述称:2012年2月29日下午,我和宗某某一起至马腰满庭芳浴室,任某某说他在四川人的赌场里赌博输钱了,在等四川人的老板过来验牌,这时于某某、吕某、许某某、许二赛等人都在。后来四川人的老板带了几个人来了,进到浴室内,当时我和宗某某没进去,后来听到有人喊打架,于是我和宗某某拿了几根钢管冲进去,并将手里多余的钢管递给冲出来要拿钢管的吕某等人。这时,浴室外面又冲过来四五个拿砍刀的四川人,于是我和宗某某等人拿着钢管和拿砍刀的四川人打起来,这时突然听到“呯”一声,拿砍刀的四川人都跑了,我还拿了钢管追出去。回来后发现任某某、于某某都受伤了。11、同案犯宗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2月29日下午,我和任二某一起至马腰满庭芳浴室,任某某说他在四川人的赌场里赌博输钱了,在等四川人老板过来验牌。这时于某某、吕某、许某某、许二赛等人都在。后来四川人的老板带了几个人来了,进到浴室内,当时我和任二某没进去,后来听到有人喊打架,于是我和任二某拿了几根钢管冲进去。这时浴室外面又冲过来四五个拿砍刀的四川人,于是我和宗某某等人拿着钢管和拿砍刀的四川人打起来,这时突然听到“呯”一声,拿砍刀的四川人都跑了,我还拿了钢管追出去。回来后发现任某某、于某某都受伤了。12、同案犯许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2月29日下午,任某某打牌输钱要验牌,而赌场里的四川人说要等老板过来才能验。过了没多久任二某等人也过来了,我就进到满庭芳浴室里面去等。过了一会儿,四川人老大带着3个人来了,因为四川人老大嫌浴室包厢里面验牌的人太多,就让一部分人出来,我就出来站在包厢的门口,这时有四川人冲进房间里去了,我看到后也冲进去,刚冲进去,又有四川人进来,这时房间里开始打起来,我随后追着四川人跑出房间,追到浴室门口的时候有四川人拿着砍刀,我就拿起钢管和对方对打,突然听到“呯”的一声,四川人就往外跑,我就拿着钢管追出十几米。我看到许某、任某某都受伤了。13、同案犯许某的供述称:2012年2月29日下午,任某某打牌输钱要验牌,而赌场里的四川人说要等老板过来才能验。我就到任某某的车上休息,并从车上拿了一把消防枪。过了没多久,任二某等人也过来了。随后,四川人老大带着3个人进入满庭芳浴室的包厢,我当时也跟进去了,因为四川人老大嫌浴室包厢里面验牌的人太多,就让一部分人出来,我就出来站在包厢的门口,这时有四川人冲进房间里去了,我看到后也冲进去,这时房间里开始打起来,我随后追着四川人跑出房间,追到浴室门口的时候有四川人拿着砍刀,我就拿起消防枪朝天开了一枪,四川人就往外跑,我就拿着钢管追了出去。后来我发现右手被砍伤了。14、证人吕跃龙的证言称:2012年2月29日下午,我在快到马腰老金马大酒店门口的时候看到几个小伙子往满庭芳浴室跑,其中一个还背着一个包,等我到马腰老金马大酒店边上时,我看到刚才跑进去的那几个小伙子手里拿着砍刀在往外面跑,后面还有一群人拿钢管在追。我到满庭芳浴室的时候看到门口北面柱子边上有一把黑色的塑料枪,就捡了起来,扔到了浴室南面的河里。后来听说是山东人和四川人打架。15、证人任某甲的证言称:2012年2月29日,吕某打电话给我称任某某打牌输钱叫我到满庭芳浴室去验牌,帮忙撑场面。我随后借了一辆汽车,从棋牌室拿了几根铁棍放进后备箱,之后又叫了“超超”、“小五”等人,到了满庭芳浴室,我看到一帮老乡手里拿着钢管,架已经打完了,任某某受伤了。16、证人孙继光的证言称:2012年2月29日,刘某某要去马腰,我便开车带着刘某某、郭某、“北斗”一起去,车上刘某某说任某某赌博输钱了,叫刘某某帮忙去验牌。到了满庭芳浴室门口,刘某某、郭某、“北斗”下了车,我没有下车。过了没多久又来了四五个人,他们来了后任某某和对方总共十来个人都进了浴室。没多久就出来了,这时又来了几个山东人,紧跟着又来了四五个拿砍刀的人,当时姚连伟等人从车上拿了钢管出来,双方就开始打起来。随后传来“呯”的一声,就不打了,拿砍刀的人跑了,拿钢管的追了一会儿。我下车后看见任某某还有另外一个人受伤了。1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任某某、李某及于某某之损伤分别达到了轻伤程度,何某、许某之损伤达到了轻微伤程度。18、被告人顾某前罪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顾某系累犯。19、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孙某某、许某、许某某、任二某、吕某、何某、江某、宗某某的判决情况。20、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三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其中被告人顾某具有自首情节。21、户籍证明,证实本案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证实上述案件事实。关于被告人李某称其在案发当天没有携带匕首,在满庭芳浴室包厢内的斗殴过程中也没见其一方人员持械斗殴,其更未持匕首进行打斗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顾某具有持械斗殴情节的指控,本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被告人顾某主观上具有持械斗殴的故意,亦不能证实被告人顾某客观上具有持械斗殴的行为,故该节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顾某的相应辩解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李某、顾某结伙聚众斗殴,且被告人李某持械参与斗殴,且整个斗殴过程致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虽能自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公诉机关的相应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顾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顾某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及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顾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顾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对被告人任某某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任某某、顾某、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扣除被先行羁押的4日)];三、被告人顾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於 芳人民陪审员 孔 品人民陪审员 余国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