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永霞与任生岳、乔喜梅抚恤金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霞,任生岳,乔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胡永霞,女,汉族,1988年6月13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任生岳,男,汉族,1949年6月9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乔喜梅,女,汉族,1954年4月24日出生,农民。胡永霞依据生效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任生岳、乔喜梅支付胡永霞抚恤金40000元(包括已支付的10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120元,由上诉人胡永霞负担6000元,被上诉人任生岳、乔喜梅负担312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生岳、乔喜梅自儿子任永飞死亡后精神崩溃,神情恍惚;同时查明任生岳、乔喜梅已六十多岁,家中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属于本村的特困户;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任生岳、乔喜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