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木兰等与谢淑卿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木兰,王雪兰,王秀兰,张大宁,张学成,张宁,张二成,张海燕,谢淑卿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王木兰,女,1947年4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永红,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原告王雪兰,女,1950年11月17日出生。原告王秀兰,女,1956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建国(兼原告王木兰、王雪兰的委托代理人),男,1946年11月1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正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大宁,女,1948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张学成(兼被告张大宁、张宁、张二成、张海燕的委托代理人),男,1950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张宁,女,1952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张二成,男,1954年3月1日出生。被告张海燕,女,1957年3月19日出生。被告谢淑卿,女,1940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茂盛(谢淑卿之夫),男,1939年2月15日出生。原告王木兰、王雪兰、王秀兰与被告张大宁、张学成、张宁、张二成、张海燕、谢淑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韩毅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志彤、人民陪审员潘勇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木兰、王雪兰、王秀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建国,被告张学成、张二成、谢淑卿及谢淑卿的委托代理人刘茂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被告谢淑卿为三原告的姨,被告张大宁、张学成、张宁、张二成、张海燕与三原告为表兄弟姐妹关系。位于本市东城区西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原、被告共有房产,三原告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现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要求分得涉案房屋中北房西数第一间,如房屋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份额则要求货币补偿,如房屋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份额则同意给予被告货币补偿。被告张大宁、张学成、张宁、张二成、张海燕辩称,双方亲属关系属实,涉案房屋确实登记于三原告及六被告名下。1990年,三原告及谢淑卿将其所享有的份额公证赠与给了被告张大宁、张学成、张宁、张二成、张海燕的父亲张仁济,张仁济为此支付三原告10000元。五被告认为,三原告应承认赠与公证的事实,法院不应受理此案,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谢淑卿同意张大宁、张学成、张宁、张二成、张海燕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谢耀斋与谢乔氏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二女谢书文、谢淑珍。谢乔氏去世后,谢耀斋娶谢孙氏为妻,生一女谢淑卿(曾用名谢淑清)。谢书文(1981年8月去世)与王铸新(2004年11月去世)系夫妻关系,生育三女,分别为王木兰、王雪兰、王秀兰。谢淑珍(1970年10月去世)与张仁济(1998年9月去世)系夫妻关系,生育五子女,分别为张大宁、张学成、张宁、张二成、张海燕。涉案房屋系祖产,共三间半,三间北房总面积52.3平方米,半间东房面积5.3平方米。该房屋现登记于三原告、六被告名下,三原告占共有权利成数三分之一。根据本院现场勘验的结果,涉案房屋中的半间东房目前损毁严重。另,经本院多次询问,三原告及六被告均表示不申请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房产共有执照、房屋产权登记书、勘验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否予以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虽三原告占有涉案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被告谢淑卿,被告张大宁、张学成、张宁、张二成、张海燕亦各占三分之一份额,但涉案的4间房屋客观上不可能完全等值,故需要对涉案的每一间房屋的单独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会因实物分割造成价值的减损,同时才能确定相应的对价。但本案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三原告经本院多次释明后仍拒不申请启动评估鉴定程序,致使分割无法进行,故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木兰、王雪兰、王秀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王木兰、王雪兰、王秀兰负担(已交纳3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韩毅冰代理审判员 杨志彤人民陪审员 潘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