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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史元顺与薛伦富、王玉竹民间借贷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元顺,薛伦富,王玉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史元顺。被执行人薛伦富。被执行人王玉竹。申请执行人史元顺与被执行人薛伦富、王玉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史元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伦富、王玉竹给付借款本金22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30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伦富、王玉竹在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房管局只有农房登记,涉及原西平镇蓄牧站的房产不便处置。同时查明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史元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人史元顺说明其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史元顺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2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30元。被执行人薛伦富、王玉竹尚欠申请执行人史元顺借款本金22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3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史元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运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