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执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兰香、张英等与刘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兰香,张英,张萍,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349-1号申请执行人胡兰香,女,193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太铁印刷厂退休职工,住太原市。申请执行人张英,女,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太铁公安处干部,住太原市。申请执行人张萍,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太铁分局太原电务段工人,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刘静,女,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退休职工,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兰香、张英、张萍与被执行人刘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晋民提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丽娜 百度搜索“”